有助于认识传统中国社会的几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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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忠明

2018-03-26 18:48:08来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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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忠明,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明清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著有《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众声喧哗:明清法律文化的复调叙事》《情感、循吏与明清时期司法实践》《传播与阅读:明清法律知识史》《老乞大与朴通事:蒙元时期庶民的日常法律生活》《明镜高悬:中国法律文化的多维观照》《谁是真凶?。(视觉中国/图)

(本文首发于2018年3月22日《南方周末》)

徐忠明的书单

❋ 《儒教与道教》,[德]马克斯·韦伯著,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 《士与中国文化》,余英时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华书局1981年版

❋ 《乡土中国》,费孝通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日]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译,梁治平、王亚新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 《权利与冤抑》,[日]寺田浩明著,王亚新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读书对人的影响,实在是一件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这个问题,应该跟人的成长过程和经历有关。童年时代读过的“看图识字”、连环画、《安徒生童话》、《格林童话》之类的书籍,可能会留下终生都难以磨灭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工作性质的变化,读不同的书,会产生不同的感受和影响。在念大学那阵,李泽厚《美的历程》薄薄一册,读起来特别有感觉。书虽薄,但内容极丰富,把传统中国“美”的意识、观念、思想、载体的脉络和特质,讲得颇清晰,再加作者文笔极佳,表达酣畅淋漓,不但能够一口气读下来,而且感觉也特美好。很多时候,读书对读者的影响,亦非某些具体的理论、思想和观点,而是一种共鸣和感受,如读“禅宗公案”即有可能留下这种印象。到了自己当教师做研究,读书对自己产生的影响,则是所读书籍运用的理论与方法,问题意识与论证逻辑,等等。散漫随意的读书与从事研究工作的读书,所得体念和影响,可谓是截然不同。

一个人喜欢读什么书,同样是一件难以三言两语道尽的事情。不同的读者,有不同的气质和偏好。有些书对口味,读起来就有感觉,有些则否,这与书的好坏无关。,感觉特好;而读《三国演义》,则喜欢不起来。有时,拿起一本装帧精美、印制考究的书,会有好心情读下去。读《红楼梦》,就希望书做得讲究一些,因为小说里的一切都写得那么精致。而读《水浒传》,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书做得粗糙一些无所谓,因为作品里的人和事都比较粗野,读起来一点儿没有“违和”的感觉。

我平日读书颇芜杂,但从学术研究来说,以下各书的印象很深。

韦伯写作《儒家与道教》的年代,欧洲对中国的了解,尚在“草创”时期。在我国学术界,对这本书的评价可谓多种多样。于我而言,该书的好坏,不在于史料运用是否丰富和准确,而在于思考中国社会的理论与方法。该书虽然冠以“儒教与道教”之名,但其论述范围涉及帝制中国的方方面面。通过比较与类型建构的方法,,以“实质—非理性”来概括法律特征,以“非专业化司法”或“卡迪司法”来分析司法特点,虽然不无争议,但仍有其理论价值。理解韦伯中国研究的方法,可以阅读张旺山译注的《韦伯方法论文集》(联经出版公司,2013)一书。

、社会、经济与思想文化,余英时先生的《士与中国文化》不可不读。这本书的一个明显优点,是博通与专精兼备。所谓“博通”是指,从先秦时代到明清,从思想文化到社会经济,可以说是无不兼备。而“专精”则是指,对每一问题的考察和论述,不只史料丰富、采择精当,分析和论证亦属丝丝入扣。本书将“士”作为讨论的对象,更具勾连文化大传统与小传统的特殊意义。

帝制中国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人们可以由不同视角来观察,也可以得出各不相同的看法。若从国家律令体系来考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瞿同祖为读者描述了一幅“纵向身份等级”的社会图像。本书的核心部分是由“家族”与“阶级”构成,前者讨论家族和婚姻的礼制和律例,后者分析身份的礼制和律例。全书以身份为枢纽,详尽地考察了人的法律地位、彼此侵犯的法律责任、不同身份的法律特权。另外,本书还讨论了巫术与宗教问题。在中国思想文化史上,由于人的觉醒较早,巫术和宗教对法律的影响甚小;同时,国家关注的乃是如何规制巫术和宗教,和怎样利用巫术和宗教,因此,巫术和宗教在法律制度上处在非常边缘的位置。理解帝制中国的礼法制度,必须把儒家和法家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考虑在内,这也是本书设置“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专章,并收录“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一文的原因之所在。

如果瞿同祖描绘的是礼法制度上的中国社会构图,那么,费孝通《乡土中国》着眼的便是基层社会。据说,该书以费孝通的故乡——吴江县近郊的开弦弓村为样本。在费孝通笔下,乡土中国是一个因长期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熟人社会,也是一个以自己为中心渐次展开的“差序”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长老利用礼俗即能维护社会秩序,因而不见国家权力,也是一个融融乐乐的无讼社会。当然,这是一个太过理想的描述。

如果将瞿同祖和费孝通为读者勾勒的传统中国的社会构造作为样板,那么,我们将会看到一个由礼法制度建构与维系的身份社会。然而,传统中国真是这样的社会吗?阅读《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这本文集,无疑会有非常不同的情形。该书告诉我们,除了国家制定的礼法制度,维系乡土社会运行的还有礼俗、习惯和情理这类社会规范;除了某些乡村诉讼较少,明清中国已经步入诉讼社会。在那里,不仅纠纷层出不穷,而且百姓也并不惧怕打官司。正因为诉讼繁兴,所以出现了讼师这样的助讼群体;正因为讼案蜂拥而至,至于州县官员忙不过来,又出现了襄助官员处理司法事务的幕友群体。此外,乡土社会亦非“无需法律的社会”,而是有着大量契约的社会。这样一来,国家通过律例建构的“纵向身份社会”与民间通过契约维系的“横向平等社会”就结合了起来,成为礼法与契约以及身份与平等同时并存的社会。这种社会构造,与梅因《古代法》所刻画的“从身份到契约”的线性进步的社会变迁运动,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传统中国的社会构造与秩序原理究竟是怎样的呢?寺田浩明在《权利与冤抑》这本文集中,为读者勾画了一幅比较全面的图像。传统中国之所以说是乡土社会,是因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皆被捆绑在土地上,因此寺田浩明从地权秩序的规范结构开始考察;由于乡村社会的构筑并非全靠国家律例,更多是靠乡村层面的“约”来维系,故而乡规民约就成为本书的另一议题。自有生民以来,必然会有争讼与犯罪,所以诉讼不可避免。面对民事诉讼与命盗犯罪,国家又该如何回应和审断,此乃本书考察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在诉讼和裁判过程中,什么可以成为依据,惯例、情理、律例就进入了视野。经由层层分析,寺田浩明提出了清代中国属于“非规则型”法律类型的理论。

上面推荐的几本书,对我们认识传统中国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顺便提一句,,律例典章、实录、正史、档案以及民间文书固然重要,但像小说戏曲这类不太入史家法眼的材料,意义同样不可小觑。这是因为,它们提供了“非文学”材料难以获得的细节——人们的生活场景、风土人情、言谈举止,等等。回到历史现场,才能进入历史深处,这就需要比较感性的现场感与历史感,小说戏曲即有这样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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