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2022-04-14 15:57:59

    英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丰碑,英雄人物的事迹、形象和精神价值,已经成为我们中华民族共同记忆和民族感情的一部分,它们对现代中国具有不可替代的伟大意义,。但是,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
    ,、“”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件,,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判决明确,、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
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
案情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裁判
结果
    ,评价梅新育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
    首先,《细节》一文是对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英雄人物“”及其英雄事迹具体细节的分析。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
    《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
    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从损害后果看,不能认定被告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
    最后,梅新育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英雄形象的目的,,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基本
案情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纠纷案,亦由洪振快撰写的《细节》一文以及其于2013年9月9日在财经网发表的《小学课本“”有多处不实》一文(以下简称案涉文章)所引起。《不实》一文写到:据《南方都市报》2013年8月31日报道,广州越秀警方于8月29日晚间将一位在新浪微博上“污蔑”的网民抓获,以虚构信息、散布谣言的罪名予以行政拘留7日。所谓“污蔑”的“谣言”其来有自。据媒体报道,该网友实际上是传播了2011年12月14日百度贴吧里一篇名为《真相原来是这样!》的帖子的内容,该帖子说五壮士“5个人中有3个是当场被打死的,后来清理战场把尸体丢下悬崖。另两个当场被活捉,只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又从日本人手上逃了出来。”而后,案涉文章对诸多细节进行了考据性论述。
  案涉文章发表后,“”中的葛振林之子葛长生、宋学义之子宋福宝认为,《细节》一文,以历史细节考据,学术研究为幌子,以细节否定英雄,企图达到抹黑“”英雄形象和名誉的目的。据此,葛长生、,请求判令洪振快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
结果
    关于案涉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案涉文章对于“”在战斗中所表现出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舍生取义的精神这一基本事实,自始至终未作出正面评价。而是以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以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细节为主要线索,通过援引不同时期的材料、相关当事者不同时期的言论,,全然不考虑历史的变迁、各个材料所形成的时代背景以及各个材料的语境。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案涉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
  。,学术自由、、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关于自由的一般原则,。、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负有不得超过自由界限的法定义务。这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对公民的基本要求,也是任何一个公民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案中,“”及其事迹所凝聚的民族感情和历史记忆以及所展现的民族精神,,具有巨大的精神价值,也是我国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内核。对“”名誉的损害,既是对原告葛长生之父葛振林、原告宋福宝之父宋学义的名誉、荣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损害“”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和自由发表言论,包括对狼牙山战斗的某些细节进行研究,但被告却未采用这种方式,而是通过所谓的细节研究,甚至与网民张广红对“”的污蔑性谣言相呼应,质疑五壮士英勇抗敌、舍生取义的基本事实,颠覆五壮士的英勇形象,贬损、降低五壮士的人格评价。因此,,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基本
案情
    2013年5月22日,被告孙杰在新浪微博通过用户名为“作业本”的账号发文称:“由于趴在火堆里一动不动最终食客们拒绝为半面熟买单,他们纷纷表示还是赖宁的烤肉较好”。2013年5月23日凌晨,该篇微博博文被删除。
  2015年4月,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在其举办的“加多宝凉茶2014年再次销量夺金”的“多谢”活动中,通过“加多宝活动”微博发布了近300条“多谢”海报,感谢对象包括新闻媒体、合作伙伴、消费者及部分知名人士。被告孙杰作为新浪微博知名博主也是加多宝公司感谢对象之一。加多宝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以该公司新浪微博账号“加多宝活动”发博文称:“多谢@作业本,恭喜你与烧烤齐名。作为凉茶,我们力挺你成为烧烤摊CEO,开店十万罐,说到做到^_^#多谢行动#”,并配了一张与文字内容一致的图片。孙杰用“作业本”账号于2015年4月16日转发并公开回应:“多谢你这十万罐,我一定会开烧烤店,只是没定哪天,反正在此留言者,进店就是免费喝!!!”。该互动微博在短时间内被大量转发并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在网络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烈士之弟邱少华以孙杰的前述博文对烈士进行侮辱、丑化,加多宝公司以违背社会公德的方式贬损烈士形象,用于市场营销的低俗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裁判
事实
    ,、;;,烈士生前的人格利益仍受法律保护,邱少华作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孙杰发表的言论将“烈士在烈火中英勇献身”比作“半边熟的烤肉”,是对烈士的人格贬损和侮辱,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且该言论通过公众网络平台快速传播,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同时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虽然孙杰发表的侵权言论的原始微博文章已经删除且孙杰通过微博予以致歉,但侵权言论通过微博已经被大量转载,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在全国性媒体刊物上予以正式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言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加多宝公司发表的案涉言论在客观方面系与孙杰的侵权言论相互呼应且传播迅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主观上,加多宝公司在其策划的商业活动中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加多宝公司应当对孙杰发表的影响较大的不当言论进行审查而未审查,存有过错,因此,亦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经主动删除原始侵权言论,因此只能通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方式消除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判决:孙杰、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公告须连续刊登五日;孙杰、加多宝公司连带赔偿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结语
    ,“总的原则是,、学术自由应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使,在不侵害他人权益和危害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通过这些案件,,既不对学术问题作出司法裁判,也要对以学术研究为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制裁。”
    学术自由、、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对‘’名誉的损害,既是对原告葛长生之父葛振林、原告宋福宝之父宋学义的名誉、荣誉的损害,也是对中华民族的精神价值的损害。被告完全可以在不损害‘’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由地进行学术研究和自由发表言论,,作为其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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