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详:也“说罪” · 评冯象先生的“译注”与《大话西游》 中法评 · 独家首发

2022-07-19 09:06:58


周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一、 冯象先生带来的困惑

二、和合本翻译错误问题

三、“译注”抑或“大话”

四、对旧约的“错误解释”问题

五、警惕冯象说罪的反法治效应


 

冯象先生带来的困惑


2016年10月20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科主办的“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邀请冯象教授,做了一个“你们当中谁没有罪:,吸引了众多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士到现场聆听。

 

有慕名而去的朋友听完,对冯象先生所表达的某些观点,却尤感困惑。主要涉及两大问题:第一,冯象先生说,目前中文版的,翻译错误百出,不足为信。第二,冯象先生说,中的主要教义之一“原罪”说,乃人士对旧约的错误解释。

 

我欲回答朋友提出的这两个大问题,但又感觉非一言两语所能道清。正好中国法律评论微信公众号将该讲座的主要观点(《冯象:你们当中谁没有罪?| 北大刑法跨学科沙龙系列讲座之三》,点题阅读),以及核心观点的主要论证文本——《冯象:说罪》(点题阅读)一文同时推出。我觉得有必要专文对其观点发表个人的不同看法,以供冯象先生商榷,或解朋友之惑。

 

 

 和合本翻译错误问题


在讨论任何一个学术问题时,都必须有共同的前提,否则就是各说自话。讨论中文的翻译错误问题,我与冯象先生就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前提:中文版肯有翻译错误与不当的问题。我们之间分歧的焦点不是有没有翻译错误的问题,而是各种翻译版本(包括冯象版)的错误程度问题是否足够导致可信性的问题。

 

假如有基督徒说,“是信仰的根基,所以中文版毫无翻译错误。若翻译有错误,就是神的残缺,基督徒所信的就是枉然”,这种“翻译绝对无误”的说法,显然是对“原本绝对无误观”的滥用与误用,即使冯象老师不出来反对,我也会站出来反驳这种观点。

 

在我看来,只要是两种语言文字之间的翻译,就或多或少必然存在词不达意乃至翻译错误的现象。甚至于现代哲学有一个特有影响的语言学派走到极端,提出一个命题:“不存在什么实体上的哲学问题,一切哲学问题都是语言的错误、混乱、误用、误解问题”。

 

尤其是在两种文化背景相异太大的语言文字之间,本身就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可翻译性。这也是本身在语言问题上给我们的明确答案。在创世记第11章里记载的巴别塔事件中,上帝明确告诉人:,使众人分散在全地上,所以那城名叫巴别(就是‘变乱’的意思)”。


  

巴别塔

 

比如,将《红楼梦》翻译为“Dream in Red Mansions”(红色城堡里的梦想)或“the Story of the Stone”(石头的故事),总感觉怪怪的,不是那么回事。如果涉及到两种语言之间的诗歌翻译,那就更加让人绝望。因为诗歌强调的感觉、韵律、语调,只有特定语言具有,其他语言无法一一对应。

 

除了客观上存在的不可翻译性,从意义的可信度来看,不同的翻译,还是有好坏乃至对错之分的。“翻译不当”只是不太准确、不太精确而已,而“翻译错误”则是翻译出来的意思与原意、主旨完全相悖相反。

 

我们还是以的具体翻译差异为例,来探讨这个“翻译错误”问题。

 

我们就从中第一句话第一个词的翻译差异看起。和合本将创世记第一个词译为“起初”,但在冯象先生的《创世记传说与译注》中,就被改译为“太初”。“起初”一词虽然看起来显得有点白话俗气,不如 “太初”一词那么古朴高雅,但在世界上的多数基督徒与犹太教徒看来,而不仅仅是冯象口中的“傲慢的中国基督徒”看来,这第一个词的翻译就是一个伤筋动骨的错误。



 

为什么译为“起初”是对,译为“太初”就是错。我这个结论的前提性理由是:无论是还是犹太教观念中,大致公认《创世记》所谈的只是世界的创造与人类历史的开始,而不是“永恒存在”(神)本身的开始。换言之,按照公认的神学观点:有限的世界之创造与人类历史有一个具体时间的起点,但作为永恒存在之上帝(神)本身,是没有一个有限的起点与终点的。

 

当谈及有限存在的时间之起点时,作者之一约翰就用“起初”一词。在《启示录》中,当说:“我是起初,我是末终”,意思就是“我是时间、万物、世界、人类历史等有限存在的开始者与终结者”。但时间、万物、世界、人类这些有限的存在物与被造物,绝不等于“自有永有”、“永生”、“我是”、“上帝”、“神”本身。

 

当要描述超越于有限的存在物的上帝存在状态本身,约翰就用与“起初”含义有别的“太初”一词去指称。比如《约翰福音》第一句话就说:“太初有道,道与神同在,道就是神。”

 

约翰在《约翰福音》开篇选用希腊文“太初”一词,就是有意要与旧约创世记开篇中的“起初”一词,形成鲜明的对比性差异。其文法所要传达的特殊含义就在于:在世界创造之先(起初之先)就有了道,道并不是被造物之一。道并不是某一个特定有限时间内出现的被造世界之一部分;道是永恒存在的一部分,在时间和世界开始之先,道与上帝(神)永恒同在且同质。

 

固然,犹太教与两大宗教在木匠这个人是不是道成肉身的弥赛亚或上帝(神)之子这个神学教义问题的认信上有根本冲突,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二者在作为永恒存在的神(上帝)超越于被造的世界这一点上没有认识分歧。两大宗教都会同意:描述被造世界的起点的用词“起初”,与描述神(上帝)本身的存在状态的用词“太初”,不应该有混淆或替代。二词的混淆或替代,就是神与被造物关系上的根本性逻辑错误,也就是神性的根本认识错误。可以说冯象先生开篇第一个词一翻译错,那就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即使从所谓的纯文学的角度看,将创世记第一个词改译为“太初”也是失败的。后来写成的约翰福音第一个词就没得选了,要么继续用“太初”一词,这显示不出约翰想要所表达的对比性文学效果。要么使用“太太初”或“太初之太初”或“太太的太太初”,这固然有了区分的实际效果,但用词显然太累赘,恐有“床头金尽”的穷乏感。且什么语境都用“太初”一词,反而把“太初”一词的古朴高雅拉低俗了。

 

这并非笔者瞎编,冯象先生就不得不在其他地方使用“创世之前,太初之(太)初”的累赘之词(参见其《创世记:传说与译注》之“太初”),这都是他起初翻译第一个词,用错“太初”,而惹下的后续用词就不能不犯“太粗”之肥祸。如果把文学手法比喻为画美的话,就应该细腰长腿丰乳肥臀。讲得俗气一点就是,该凹的凹,该凸的凸。他却一步到位将美模特画成上下一般粗的水桶样式冒充丰满,实在有损他精通文学的美名美号。

 

我们再看创世记第1章中的另一例翻译差异问题。创世记第1章第26节是神学上一关键经文,和合本翻译为:“神说:‘我们要照着我们的形像,按着我们的样式造人’”。冯象先生翻译为:“於是上帝说:我要造人了,照我自己的形象,如同我的模样”。这里的关键差异就在于“我们”与“我”之别。

 

冯象先生在这点上还是非常诚实的,他紧跟此句翻译之后,给了一个小字评注:“我,原文复数,‘上帝’(’elohim)为复数名词,解做我们,指上帝与天庭神子,亦通”。

 

这个评注前半句,告诉我们(主要是没有研究那么细的普通读者)一个客观事实:他所翻译的“我”字,希伯来原文用词是复数“我们”。这是我们讨论翻译差异中的对错问题的一个事实性前提。

 

有趣的问题就来了:冯象先生为什么要将希伯来原文中的复数的“我们”一词,硬是要改译为单数的“我”,才认为是正确的呢?根本原因是他拒绝接受中的“三位一体”概念:圣父、圣子、圣灵三位格同一个神。所以才会给出一个犹太教对“我们”一词的可接受解释:“我们,指(一个)上帝与(多个)天庭神子(天使)”。换言之,在“我们”一词的解释上,从冯象先生的评注可以看出,他实质上赞同犹太教的无复数位格的,反对的“三位一体”立场。

 

但是,不管翻译者反对或赞同对“我们”一词的哪一个神学立场的解释,恐怕犹太教也不会赞同翻译者将希伯来原文中的明文的复数“我们”,擅自改换成一个单数的“我”。这种原文用词的改换,无论初看给出的理由多么有道理,也很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通常错的不是原本的用词,而是抄写者、解释者、翻译者自以为正确的具体理解或解释结论出错了而已。 

 

举一个大家更容易理解这一问题的一个抄写者例子。在历史上流传保留下来的古抄本之间会有些差异。有的差异,就是少数抄写者自认为他所摹写的书卷的某句话语有明显的笔误而擅自改动形成的。比如《马太福音》24章36节有一句话:“但那日子、那时辰,没有人知道,连天上的使者也不知道,子也不知道,惟独父知道。”

 

作为基督徒的个别抄写者认为本卷的这个句子明显有笔误问题,理由是:既然是上帝之子,也就是全知的上帝,他怎么会说自己不知道将来世界末日这件事的具体日子时辰呢?于是这位接受不了“上帝之子不知道某事”的抄写者,就把《马太福音》上“子也不知道”这句“错误经文”删掉。

 

其实抄写者认为的错误,并不是经文的错误,而是自己解释上的错误(本文不讨论此句经文的正确解释)。判断这个抄写者犯错的另一客观证据就是:另一卷福音书《》上出现了说的同一句话,与《马太福音》一字不差。所以,作为书卷的抄写者,就应该一字不漏,一字不增,一字不差地抄写。凡按照自己有限的理解与解释前见而擅自增减字句的,都不是一个合格的抄写者。

 

以至于约翰在《启示录》的结尾,严重警告一切人:“我向一切听见这书上预言的作见证,若有人在这预言上加添什么,神必将写在这书上的灾祸加在他身上;这书上的预言,若有人删去什么,神必从这书上所写的生命树和圣城删去他的份。”

 

两种语言文化之间的翻译,当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文本的复制、抄写。翻译通常情况下要在不能完全对应的两种文化语言的用词与语法结构上做出选择,这或多或少必然带有翻译者的主观性或解释性,但这不能否定有的自以为正确的翻译,恰恰就是违反作者本意的错误翻译。

 

希伯来原文在语法上乍一看也是有明显“笔误问题”。在希伯来原文中的主语是复数的“我们”,但动词“创造”跟随的却是单数形式,而不是正常的复数形式。相当于英文中出现了“We creates……”或“We is……”句式,这一看就有语法毛病。或许也是基于这个明显的语法毛病,冯象先生在翻译时就在主语上动动手指,改译为他认为正确的语法句式:“I creates……”或“I am……”。

 

他将原本神学上争论很激烈的“我们”一词,翻译为单数的“我”,以为这样即帮助原著作者“纠正了低级的语法错误”,也釜底抽薪式地帮助犹太教与化解了在本节经文上的“无谓神学争议问题”。但这个自以为一箭双雕解决问题的聪明翻译,在我看来实际上却是极其错误的翻译。

 

犹太教首先就不会买账。凭什么说创世记写作者摩西犯了如此低级的语法错误?被犹太教尊敬为创始人的摩西,他可从小在埃及受过当时世界上最发达文明的“大学教育”,受过严格的学术训练。照常理来说,希伯来语作为摩西的日常生活与书面写作用语,其水平应该高于,至少不会低于几千年之后的冯象先生,毕竟现代社会只能通过有限的书面资料研习揣测几乎失传了的希伯来古语。甚至于三千多年前一个希伯来牧羊人的语言水平,也有可能远远高于现代顶尖古希伯来语专家。

 

就更不会买账了。因为在冯象所惯常反对的神学立场的解释中,本节中出现的类似“We is……”语法反常或者“语法错误”现象,恰恰隐含的就是“三位一体的神”的正确含义。其中“We”指“三位格的复数”,“is”又表明“复数的三位格”不是通常意义上的“三个神”,而是本质上为同一个主体的神。

 

从语言学的角度看,这也解释得通。如果说文学家鲁迅先生作为白话文的先锋,当代人在他的文章中会发现很多十分别扭的“错别字”,我们向来都可以视为古汉语的“通假”文法,而不视为用词错误。更何况按照犹太教(只接受旧约为)与(旧约都是)的一般看法:神所默示的是无错误的。因此,翻译者若无铁定证据与十足把握,最好不要轻言出现语法错误或用词错误。

 

“三位一体”教义的根据,当然还有其他旧约与经文的语言根据。比如就向犹太教的文士(旧约解释者),提了一个按照犹太教的教义无法回答的问题。问文士:既然大家都公认基督是“大卫的子孙”,那么为什么在旧约的诗篇中,“大卫被圣灵感动,怎么还称他为主,说:‘主对我主说:你坐在我的右边,等我把你仇敌放在你的脚下。’”文士没有一个人能回答此问题。

 

引用旧约大卫说的这句话,当时主要是证明肉身上比大卫后生的基督是“大卫的上帝”(我主),但同时这句话也间接提示了同一个上帝(神)的三位格复数:“圣灵”、、“我主”。中同时出现圣父、圣子、圣灵的经文就更多了,不一一列举。

 

“三位一体”的一神概念,的确超越一般的形式逻辑上的可理解性。历史上对“三位一体”,有人比作三把火,有人比作水的三样态,有人比作太阳的本体、光、热,有人比喻为一个人的知、情、意等等。任何比喻都是憋脚的,尤其是以物质性的东西去描述那超越人类理性的神性存在。如果某个比喻有损于理解,就丢掉,如果某个比喻在某些方面有利于部分的理解,就暂时将就着用吧。

 

对于学法学的人而言,与神学教义学中的“三位一体”概念比较类似的法学概念,大概就是刑法学上的“单位犯罪主体”这个概念(此类比同样是有缺陷的)。比如某公司开会:有一人(类似于圣父角色)提议干某事,有一人(类似于圣灵角色)传达并解释这个提议,有一人(类似于圣子角色)同意并执行该提议,由这三位自然人按照一定构成条件组成的单位犯罪主体,在整体上是单数的一个犯罪主体,其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假如汉语中的动词也像希伯来语或英语一样,有单数与复数形式之分,那么“(三人组成的)某单位犯……”句式中,其动词“犯”,也只能跟单数形式。

 

所以,当我们一眼就看出文本上的“用词错误”、“语法错误”时,反而要特别小心谨慎。此时若擅做主张“帮其改错”,也许错的正是我们自己的惯常先见罢了。

 

当然,到底是冯象先生翻译错了,还是文本出错了,或者和合本翻译出错了,我也只是表达自己的不同看法,结论还是留给读者自己去判断吧。假如我的观点与论证站得住脚,那么冯象先生说 “和合本的翻译错误百出,以至于不可信”的说法就难以成立。当然这反向导致冯象版的,可信度更低。

 

如果抛开的历史记载与未来预言的真实可信性不论,只将视为一本“虚构的文学名著”故事书来看待来欣赏,那么无论在翻译中任意增添或删减了什么话语,只要把的“神话”或“小说”故事,再创造得比《封神榜》、《三国演义》更富有想象性与戏剧性,就算不得有什么文学上的过失或宗教上可诅咒的罪过,相反是值得提倡的借树开花之功,锦上添花之美。以此来论,冯象先生自己所谓的“翻译版本”,也许就是读者目前最好的一个选择。

 

但反观之,如果必须按照文本作为圣书的本质要求——“神之话语的信实”,那么翻译就要讲究“信实”高于一切的原则。以此来论,冯象先生的翻译版本,则可能就是目前最差的选择。

 

我没有全面考察冯象先生整全的翻译版本。一时半会也不容易找全,因为书卷被他分割打散,与他自己的“文学解释性”创作或其他著作混在一起出版。但我只考察了他翻译的创世记这部分的第1章,就足以得出了“和合本的可信度要远远高于冯象的翻译版”的结论。

 

这是因为翻译中的可信性主要与核心主旨的翻译对错有关,而与细枝末节的翻译对错关系不太大。比如创世记第1章21节有一个词,和合本翻译为“大鱼”,冯象译注本翻译为“巨鲸”,可能还有人翻译为“海怪”,“利维坦”、“恐龙”的。这个词就好像孔乙己较真的“茴”字有几种写法的考据问题或知识问题,如果不影响文章主旨,翻译准确不准确,那就是无关可信性的。

 

从修辞上看,冯象先生的文笔之舒美,的确让“故事”活灵活现,分外妖娆。但从可信度上看,冯象先生的超强文学想象与创新力,却让文本本身所凸显的神之灵人之信的核心主题枯竭死亡了。借用的一句话:那(优美舒心的)字句是叫人死,(信实刺人的)精意是叫人活。

 

这个形式之美与内容之真的选择,在旧约两大先知书(14、53章与以西结书28章)有两个人物形象的鲜明对比性描述: 一个是外在上“无佳形美”、“无美貌可羡慕”且“被人藐视厌弃”的弥赛亚(基督)之真,一个是外显着“智慧充足”、“全然美丽”、“明亮之星”的推罗王、巴比伦王(暗示堕落天使撒旦)之美。

 

说句让很多基督徒心理都接受不了的刺话:热播美剧《故事》中,扮演基督的那个演员形象太过于高白帅,而扮演魔鬼撒旦的那个演员形象太过于矮黑丑,与文本对二者的描述完全不符。或许两人调过来扮演,离原意要近些,属灵的效果反而要好些。最近美剧《路西法》里就采取这种选角模式,主角魔鬼撒旦长得帅气迷人,光明天使角色的外貌则黑不溜秋。


 

《故事》里的形象



《故事》里的魔鬼形象



《路西法》里的魔鬼形象

 

旧约中上帝就多次强调:不可看人的外貌、不可以貌取人、不可按外貌待人。比如近现代西方艺术家将大卫王朔造、评价为“历史上最美的子”,似乎有中了以貌取人之魔鬼心理诡计的嫌疑。

 

上虽然描述大卫“面色光红,双目清秀,容貌俊美”,但从上下文来看,先知撒母耳受上帝差遣去选以色列王时,首先碰到的是大卫的哥哥以利押,上帝却及时告诫并拦阻似乎已经被外貌迷得有点晕乎的撒母耳:“不要看他的外貌和他身材高大,我不拣选他。:人是看外貌,,由此可见,在外貌外形上哥哥以利押应该比最后的被拣选者大卫更帅更美。若是选美,称以利押为历史第一美,可能更合适些。



佛罗伦萨学院美术馆藏大卫雕像

 

当然美大卫与第一美以利押的故事,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表明上帝并非拒绝或贬低外貌之美、形式之美,上帝可从来没说过人长得越丑越好。文学界也公认,本身就是文学经典,具有极高的文学形式之美。所以,的翻译,也并不是译得越晦涩难看,就越好越真。但文本的形式之美,一定要服务于内容之真。失真之美,即为魔鬼。

 

 

“译注”抑或“大话”


如果我们仔细考究冯象先生对文本的翻译、注释、解释,我们就会发现他的作品有一个基本的倾向性立场,那就是他认为的基本教义体系、观点与内容,几乎就是及其门徒以及后来的主教或基督徒哲学家们,对旧约牵强附会的“错误解释”而产生的。

 

对旧约某经文的理解与解释,即使有文本的明确答案,冯象先生也基本上不采信,而常常采信的是非文本的某些材料,比如犹太教次经、伪经、犹太教拉比(旧约解经家)的某些著作,、伪经,乃至他更愿意采信其他异教(相对犹太教或而言)的说法、传闻、神话传说、文艺复兴时期创造的小说等说法,当然也少不了他个人全新的文学想象、创造、臆度、猜测。

 

这在中国几乎开创了一个全新的解释旧约的思路与方法:犹太教拉比的说法可以采信,古埃及、巴比伦、希腊人、印度人的神话、宗教、传闻、小说中的说法也可以采信,但唯独就是、保罗、约翰等在文本里说了什么,不能采信。

 

法律人忌讳空口无凭,还是举个例子。中以及门徒约翰将创世记第3章里开口说话诱惑夏娃吃禁果的古蛇,通常解释为魔鬼(撒旦)的化身。但冯象先生将中东各种宗教文本、神话传说等材料串起来进行解读、分析、论证,将这条古蛇解释为巴比伦异教传说故事中的“狸狸”(lilth,也有人翻译为“莉莉斯”)神,认为“狸狸”本是上帝给亚当造的第一位人,也就是原配夫人。只因“狸狸”个性刚烈,是一个凡事讲究平等的现代权主义者,她坚决拒绝与亚当时被压在下面的不平等姿势。婚内不成的亚当,恼羞成怒对她一顿家暴。狸狸愤然摔门离家逃走,宁可与野外的魔鬼通奸相交生子,也不愿意回去住。上帝没办法才为孤独寂寞性致勃勃饥渴难耐的亚当,造了第二位候补人夏娃。



巴比伦“狸狸神”雕像

 

于是文本中记载的伊甸园故事,就这样被他随意添加异族文学或神话故事材料而解释为“一个人与两个人之间的精彩故事”。我擅做主张,帮冯象先生拟了一个古代章回小说的标题,《第三章:小三夏娃趁机上位 原配狸狸疯狂报复》。

 

可能会有人说,我是不是对冯象先生的著作文本性质有误解,他的诸如《创世记:传说与译注》、《宽宽信箱与出埃及记》等只是文学创作体裁。文学创作,不求真实,但求新奇。我会对这种看似有理的反驳性说法断然的说:不,我没看错,也没有误解。我们就以《创世记:传说与译注》为例解析。

 

首先,他这些著作的结构通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他写的“故事”上篇,第二部分则是下篇,即他对某书卷的逐字逐句的翻译与注释。在他自己看来,上篇“故事”也不是在写虚构小说,而是运用各种材料夹叙夹议,对文本试图进行系统性的严肃的学术性的解经、考证、论证。



《大话西游》电影剧照


这和周星驰的《大话西游》电影与《西游记》原著文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我们向来不会指责《大话西游》电影中孙悟空与白骨精谈恋爱,猪八戒与春十三娘交合生唐三藏等离奇情节与《西游记》原著完全不符。因为大家心知肚明,周星驰既不是在翻译《西游记》,也不是在评注《西游记》。周星驰的《大话西游》电影,只不过是借了《西游记》小说的壳而上市的全新创作文本。


其次,他对很多问题的基本看法,包括他在翻译中的用词用语的选择以及经文翻译之后的注释说法,也多是从这些著作的前半部分他所采信的材料以及所论证了的观点而来。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而且他也希望我们将他书中的上篇“故事”与下篇“创世记译注”对照参考起来读。这大概也是他将上篇故事的解释与论证与下篇译注两部分并列的目的所在。

 

这样看来,如果有人想为其辩护,将他的“故事”的各种离奇有趣的说法,视为虚构再造的《大话》小说,他本人还不见得愿意,说不定会强烈反对。冯象先生可不是在写小说,因为小说体裁从来是不会煞有其事的考据、引用、论证、说理。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对待他的“故事”中的观点、解释、论证以及他对的翻译与注释。

 

当然,我也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那就是当我们尽量地按照学术模式与冯象先生严肃的讨论了半天具体问题,他也可能就烦躁了:突然拿出一个挡箭牌,我只是尝试用“纯文学的方法”去译,去解释,去研究研究,与你们口中的真假可信等理由何干?用冯象先生借某美国教授之口的话说:“那是我写着玩的”(《创世记:传说与译注》之“亚当”文尾),又何必当真呢。

 

但既然冯象先生公开提出一个学术观点,还给出了言之凿凿的理由与论证,不管他是不是“写着玩的”,我若有不同看法,就得要认真地陪着玩一回。下文中我们就以冯象先生所讨论的“罪”的问题,尝试着与他严肃认真地讨论“原罪”的解释问题。

               

 

对旧约的“错误解释”问题


冯象先生认为:“原罪说”乃是对旧约第3章的错误解释。但他提出的几点论据,我认为都难以站住脚。

 

首先,他认为原罪说这种解释出现得太晚,不足为信。

 

他说:传统,把 “人神关系破裂”这罪追溯到亚当夫妇违命吃禁果,滥觞在保罗书信:“正如罪藉着一人[亚当]来世上,死,又藉着罪到来;而后,死就人人传遍,因为众人皆已触罪”(罗5:12,参林前15:22)。再如,“别像蛇用诡计诱骗了夏娃,你们的心智受了蒙蔽”(林后11:3)”。

 

我们都知道, “原罪”概念,比写成的时代还要来得更晚,已经是主后三四百多年的事。但在主前的犹太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对亚当夏娃始祖故事的解释,并未形成后来所阐释的深重“原罪”意识。可以说至今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按照犹太教的律法解释传统,也只是把自己或自己民族的不幸,归咎于犹太祖先和族人对上帝的不洁和不敬,而不是从更早的人类始祖亚当夏娃开始的“原罪”。

 

 可见,“原罪”概念或者“原罪说”对不对,当然是一个“律法()解释学”的问题。这些都是我们探讨原罪问题之前的基本共识。

 

如果人们不太明白律法解释学或法律解释学的一些基本逻辑,就很容易被冯象先生提出的这个“时间早晚决定对错”论据所折服。实际上,如果针对的是大家共同认可的同一部律法书某条文的不同解释结论,其出现的时间早晚与结论对错的关系,通常(但不是绝对)是反过来的。这就是学术界往往强调引用某人著作的新版而不是老版的原因。解释学上的一般性道理是:真理的启示或发现通常是逐步的,大海的贝壳不会一次全部冲上沙滩。

 

我们也可以从旧约与在主题上、文体上、文风上的明显差异,看出这一点。总的核心主题是突出是基督、是弥赛亚、是道、是真理、是生命,是解释之光、是启示之灵。总之,按照文本陈述的观点:他是旧约中一切律法问题的终极答案,也是世界一切问题的终极答案。

 

在中,我们可以看到以及的门徒,始终在与信奉犹太教的犹太人就旧约律法问题展开争论与辩论。文本中于是频频出现对旧约文本的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通常的句式是“经上说:……” “你们听见有话说:……” “摩西说:……”。间接引用则到处都是,没有成规句式。因此,大体上可以将书卷理解为对旧约终极性的律法解释论文集。旧约若大体上是上帝权威性的立法文本,大体上就是上帝权威性的法律解释文本。

 

我常说,其实是全世界无人可以超越的最伟大的法律解释家、也是最厉害的实质解释论者,比大家尊敬崇拜的实质解释论大师张明楷老师厉害多了。然后就遭到很多人的哄堂嘲笑。想想说 “凡是恨人的就是杀人的”“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等律法解释观点,就知道他将一切人都解释为“罪人”,我们还无话可说无言可辩,只能从老到少低头出去。张明楷老师的实质解释论的入罪倾向再厉害,也不至于如此厉害,对吧。

 

我甚至想写一本书,取名叫《传——全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可能还是会遭到哄堂大笑。但我不是开玩笑,不是说着玩的,而是认真读文本而得出来的严肃结论。

 

我不知道大家为什么笑,其实这个想法与观点,一点也不荒唐。想想西方法学界公认保罗是一个影响世界的著名律法解释家,但保罗可只是的弟子,保罗的一切解释方法都是从哪里学的,他的一切解释结论都以的话语启示为准。如所言:“学生不能高过先生;凡学成了的不过和先生一样。”

 

弟子保罗写成大部分书卷,已经是传道之后几十年的事,但保罗并不敢在老师面前夸口说自己绝对学成了,相反保罗的传道授业解惑一直坚持一个原则,那就是“因为我曾定了主意,在你们中间不知道别的,只知道基督并他钉十字架。” 保罗说,“你们该效法我,像我效法基督一样”,由此可见:大家该学法学家保罗,因保罗是学法学大师。

 

顺便提醒一句刑法专业人士,虽然我说应该学解释法律,但要注意两点巨大的差异:第一,据说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而我们只是认知能力极其有限的人或罪人;第二,据说是万能的上帝制定的完美律法,而我们所解释的刑法只是认知有限的(罪)人所制定的不完美的法律。解释文本以及解释主体上的天壤之别,决定我们俗世的刑法,不能照搬的纯主观主义的律法观与实质解释方法论。

 

木匠在世传道三年半,他一直在引用(旧约),教导或教训当时的犹太教法利赛人、文士(文士指犹太高层最厉害的律法解释家,相当于“全国十大青年法学家”),应该如何正确理解、解释旧约律法。有的人顺理,听了就服了。有的人不愿顺理,听了就烦了,反驳不了就心生怨恨。经过多次尖锐的公开辩论与交锋,犹太教法利赛人、文士在面前大败而归、颜面扫地。

 

说理说不过,犹太权势人物就只能找个莫须有罪名,,封掉的口,把他钉死在十字架上。但把人杀了,理还在那里。如此看来,对同一文本的不同解释结论出来的时间早晚,本质上不决定对错,决定解释结论对错的是“理”。

 

很有意思的是,当我们看到冯象先生在的译注版中,对某句话或某词翻译之后,紧跟有类似于“后世解为XX” “XX,是希腊化以后的玄学解释” “解为XX”的注释提示时,大概就是翻译者冯象先生极力反对的解释,他会在前篇“故事”里或其他著作中提出对国人而言简直就是闻所未闻亮瞎人眼睛的全新解释。比如前文中涉及到对中的伊甸园古蛇的解释,他不同意犹太人公认的解释,就会提出“狸狸”这个全新的解释。下文将说明,这个“狸狸”解释,也与他反对的原罪说解释有关。

 

其次,涉及到原罪说的具体解释层面,冯象先生提出的几点理由,我也不敢苟同。

 

1.冯象先生不熟悉法律解释学的常识,以至于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

 

冯象先生指出:创世记第3章亚当夏娃吃禁果故事,通篇没有出现“罪”字,“罪”字第一次出现是在第4章该隐谋杀亚伯的故事里。据此,他认为后来的、保罗将人之罪的源头归之于人类始祖亚当,乃是牵强附会的解释。

 

显然他从一个正确的文本事实,得出了一个错误的逻辑结论。问题出在:律法解释学的思考逻辑与结论,不是“望文生义”这么简单。不是查查“罪”字第一次出现在哪里,原罪的罪性就出现在哪里。这种“望文生义”,是某些喜欢跨界说法的法学家最容易犯的低级错误。

 

比如,苏力老师,2003年写过一篇跨界文章《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严厉批评最高法院关于幼罪要明知幼年龄的司法解释。他说查了各国刑法典,也没看见哪国刑法典写幼必须要求“故意”,于是“望文生义”得出幼也可以是过失犯的结论。


殊不知立法上规定故意犯是原则,过失犯是例外。绝大多数故意犯罪都无需写明“故意”,过失犯则必须写明或提示“过失”,比如盗窃罪、抢劫罪,都不会加一个“故意”一词。哪怕是体育老师教的刑法,也都知道这是刑法上的一个简单常识。

 

如果严格按照类似的“望文生义”解释方法与逻辑,恐怕会得出极其荒谬的结果,比如按照我国刑法典第232条的规定,中国就没有一个可以定“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因为本法条只说“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没说“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

 

以此“望文生义”的解释逻辑类推,那么甚至于所有的刑法教科书,都该扔进垃圾桶,因为书中很多刑法解释学或刑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比如“犯罪构成”、“罪过”、“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因果关系”,在刑法典文本中,都望不到文,也就生不出义。

 

2.冯象先生犯的第二个逻辑错误,就是随意偷换“罪”的概念。

 

我们都知道,宗教上“罪”的概念在外延上可以包含所有俗世刑法意义上“罪”的内容,但不能反过来说俗世刑法上“罪”的概念在外延上包含所有宗教上“罪”的内容。第4章该隐谋杀亚伯一事,当然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罪,也属于是宗教上罪的表现。但不能因这俗世刑法意义上的“人类第一桩罪案”,反推出或者保罗所重点关心的宗教之“罪”,也只能从这里谈起。正是因为他混淆或偷换这两个“罪”的概念,冯象先生才提出那个结论:或者保罗等人将“罪”追溯到第3章的亚当夏娃事件,属于牵强附会的错误解释。

 

宗教之罪,无需俗世刑法意义上严格的主客观要件,现代刑法中完全不构成犯罪的“思想犯”,乃至于与行为无关联的骄傲、嫉妒、怨恨、好色、贪婪、无知……等纯心理状态或邪念,都属于宗教上严重的“罪”的范畴。

 

用冯象自己承认的话说:罪,按宗教词典的定义,指一行事(作为或不作为)的后果,或“人神关系破裂”的生存状态。在这个罪的定义中明显分两部分,前者与俗世法律观中的“违法犯罪”内容基本重合。“犯罪是行为”是俗世刑法的基石,俗世刑法之定罪必须要求有客观危害行为这个外在核心要素。但这一客观外在要素与宗教上罪的概念本质上无涉无关,因为宗教意义上的罪概念,其重点或者核心是后者——“人神关系破裂”。“人神关系破裂”的基本内容是人对神的不信与反叛之内心。这就是为什么新旧约中上帝老强调“人看人是看外貌,神看人是看内心”的缘故。

 

所以,第3章中亚当夏娃在禁果之事上不信上帝的话语,却信古蛇的诱惑话语,在上帝看来这个不信(上帝)与反叛(上帝)之心,导致了人神关系的破裂状态,也就是所有人的罪的起点或者种子,原罪就这么来的。

 

此原罪一旦从人类始祖亚当(夏娃)一人进入世人的心田,就如讲道所说的稗子例子一样,野草荆棘稗子之种被那恶者仇敌(撒旦)趁人睡觉不警醒时撒入田间,从此以后,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俗世行为之道德恶与刑法罪,不过是宗教上不信(上帝)之罪种的内生与外显。罪恶之种子破土而出(第4章谋杀)可视之前,我们不能因罪恶之种子被土覆盖看不见,就否认罪种在土壤之下的提前存在与内生、发芽。

 

如此看来,或者保罗从第3章解释出的原罪说,向来逻辑一致。他们讲道与说话,始终坚持“是,就说是;不是,就说不是;若再多说,就是出于那恶者”。倒是冯象先生在讲座中或著作中,时不时犯偷换概念的错误,将麦子与稗子混在一起,让人分不清他到底要讲啥。你要的是麦子,他指给你看的是稗子,你要的是稗子,他指给你看的是麦子。

 

也许很多学子都会被这种 “灵巧如蛇”的“辩证法”文法所折服所吸引。但如果没有“驯良如鸽”的诚实品质为根基,这种如蛇的信子一样分叉无定左右摇摆上下翻滚的“辩证法”,无论在技术上耍得多么的华丽聪明,本质上就变成是“一舌两用”随他怎么说的诡辩。

 

就像邓子滨研究员在《斑马线上的中国》一书所批评的那样,以苏力、冯象等为代表的唱法治反调的法学家:他们在法律界登堂入室,却为人治高唱入云。令人瞠乎其后的,还不是他们消解法治观点的“说法”,而是他们的不诚恳,在一番“认真对待人治”的刺刺不休之后,普遍的句式却是“我并不是说我不赞成法治”,转而又虚与委蛇声称自己“并不是要为人治张目”。

 

古代中文“虚与委蛇”一词还真有意思,居然不谋而合的将混淆视听者、不诚实者、说谎者与第3章的“那比田野一切活物更狡猾”的“古蛇”之形象联系在一起。其实此处的“狡猾”一词,本就是双面的,并不全是贬义,也包含着“灵巧”、“智慧”、“帅气”、“聪明”之意。

 

冯象先生在“说罪”时,也共享了苏力式“虚与委蛇”的说话智慧、聪明、灵巧、帅气。他心理明白,也可能早预想到有人会发现或批评他在解释第4章时偷换罪概念之毛病。转而退一步提出:即使用宗教之罪概念中的“人神关系破裂”的本意,也不能说第3章亚当夏娃吃禁果是“原罪”的开始。因为在他的进一步“解释”中,亚当夏娃吃禁果,根本没有导致“人神关系破裂”。这又是怎么回事?且看下回分解。

 

3. 冯象先生解释时,犯了“睁眼说瞎话”式的第三个错误。

 

这里的“睁眼说瞎话”,仅仅是对其解释的方法论的一种描述,而非取其道德贬义。意思是已有的文本文字给出的明显结论与确定信息,解读者完全忽视掉,然后人为的在已有的文本文字之外添枝加叶,整容加塞,形成自己希望看到的形象与信息。所以,每当看到他的译注版中有注释的地方,我就知道,这是整容医生在身体上标记划线,准备开刀,硅胶加塞,取肉磨骨了。

 

那么,他在文本里暗自添加了些什么,得出亚当夏娃吃禁果没有导致宗教本意上的“罪”(人神关系的破裂),以反对保罗等人按照原本原文而做出的“歪解”、“强解”?

 

添加内容一

上文已经提及,冯象先生在第3章文本中插入中东其他民族宗教文化所流传信奉的“狸狸”神的神话故事。这个“狸狸”故事对“原罪说”的消解效果是:既然蛇这个“狸狸”是亚当的第一个人,她才是人类的真始祖,真众生之母,,将“众生之母”安在夏娃这第二个人头上。


。,犯了宗教之重罪,此罪及其死亡之结果也就不能归之于整个人类,所以“原罪说”并不成立。也难怪冯象在著作中暗示,其实人类真始祖之神“狸狸”,,但至今还像上帝一样永远活着,那就是西方现代电影中老出现的“吸血鬼”或“狼人”精灵,想象力够丰富的。

 

添加内容二

添加“狸狸”故事续集。整容手术就从文本创世记第4章第一句中的“同房”一词切开口。按其译注版的注释,希伯来原文“同房”一词,同时也有“认识”之意。冯象对此词的字义解得不错,这是释经学上的一个小常识。


也采用此词的双重含义,比如中人群作为丈夫的新妇象征,要“认识”主,在灵里面就禁止“与魔鬼相通相交”,而应该“与基督相交相通”。基督与基督徒的灵性关系,就如未犯罪之前亚当与夏娃的婚姻相交关系那样,“肉中肉,骨中骨”合为一体,“你在我里面,我在你里面”。

 

问题在于,冯象在此是切开一个小口,凭空插入了一个原文本根本没有的“狸狸”故事续集。上回第三章说到主角“狸狸”逃跑与野外的“魔鬼”相交,这回第四章“魔鬼”成为主角。话说“魔鬼”趁亚当长期在外工作忙不在家,化作“光明的天使”、最耀眼的“明亮之星”来到夏娃的寂寞闺室,两人一见如故相见恨晚,同房相交,夏娃就怀孕生了“魔鬼”的孩子该隐。


由于是“魔鬼”(“真神”)的孩子,一出生落地,就孔武有力,满地飞跑,所以《》不说夏娃看见的是软弱无力的“婴孩”,而是说“我得了一个子”。但这事很快就暴露,因为丈夫亚当“有一日”回来之后,脱衣与夏娃“同房”,自然就发现夏娃肚子鼓鼓怀了野种,终于“认识”了夏娃(本性)。

 

哎,亚当这人真命苦,比我们的“宝宝”还命苦。第一位夫人跟他人跑了,第二位夫人又出轨偷欢,还是同一人给自己带绿帽子,这算是那门子事呢。

 

假如我也按照冯象先生的这种“睁眼说瞎话”的文学解读思路,完全也可以引用《西游记》小说来“注解”,证明中那伊甸园中的禁果,不是啥“小苹果”,其实是王母娘娘种的延年益寿“大蟠桃”。那管理看守伊甸园的“亚当”,其实就是看守蟠桃园的“悟空”,结果这猴子愚顽淘气不听话,偷吃了蟠桃,惹怒了“上帝”玉皇大帝,被定罪逐出乐园天宫了。

 

冯象先生在第4章“同房”一词里硬邦邦插入这个故事,可不只是为了他的“故事”离奇好看那么简单,其实隐含着一个根本性的“神论”颠覆。那就是他认为中暗示的真正主角是“魔鬼”上帝,,才是真魔鬼。

 

在他的解经译经的著作中,总会或明示或暗示读者这个最根本的结论:中的“魔鬼”,才是真爱人帮助人且说真话的真神上帝。,却是自私自利不停出错害死人说假话的假神真魔鬼。

 

,所以从“起初的创世记”到“末后的启示录”,都一直在妖魔化污名化打压着那个人类的救世主——“撒旦”、“魔鬼”、“古蛇”、“那恶者”、“污秽的灵”、“大红龙”……。

 

当我们看到冯象在译注版中,在创世记起初出现的“蛇”一词后面的注释,“这是把乐园里的蛇妖魔化,视为撒旦的变相”,就足以明确他在文章中表明的真正的反的立场:与其说他是批犹太教的次经观点,不如说他是声东击西,根本目的在于批判、保罗采用了“此错误解释观点”。

 

与之相对,冯象先生暗示的“正确解释观点”是:凡是上所严格禁止与反对的其他宗教所崇拜的偶像、假神,,,才是居心不良害人不浅的假神与真魔鬼。凡是文本上越是说得明确无误的话语,越不可信,犹如看到“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明确告示牌一样,想必是树牌人在掩盖着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

 

在冯象看来,除了犹太人的上所精心编造的一派谎言不可信以外,世界上所有其他民族的宗教与文化都是对的。也难怪世界各国各民族的宗教图腾中都有拜“蛇”拜“龙”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却将这一切真神的文化与信仰,严厉斥责为拜偶像拜假神拜魔鬼,定义为最严重的宗教之罪(摩西十诫第一、二戒)。

 

我们突然明白,为什么历史上一直以来,全世界犹太人最不受欢迎,经典最不受欢迎,最不受欢迎,基督徒最不受欢迎。因为犹太人所启示的话语体系,不得不与全世界其他所有文明文化宗教话语体系做斗争。有点像“一弯人恨死一个王老儿”的情形,这是一个人在战斗,一个四面受困的人与所有人之间的不均衡战斗。中明确记载的那一个人,居然向全世界宣称唯有“他才是道路、真理、生命”,“除他以外,别无拯救”。在冯象先生眼中,这个人要么是故意骗人的大骗子,要么是胡言乱语的疯子,就是不是基督。

 

于是,每个人在信仰上,都只能有二选一的立场:要么站在文本所明示所高举的那个“上帝”“基督”一边,要么站在所坚决反对的任意一个“世界之神”的一边。“世界之神”有无数个化身:可以是每个人心中最看重的物质、名声、利益,也可以是每个民族信奉的传统之神,还可以是每个人所信仰的各种此起彼伏千变万化的哲学、主义、宗教、文化。

 

当然作为所明确反对的“无神论”,也属于打压的“世界之神”的化身之一。文本中几次明确说:“愚顽人心里说:‘没有神。’他们都是邪恶,行了可憎恶的事;没有一个人行善。”

 

按照冯象先生“睁眼说瞎话”式的解读的方法论,我们就知道所明确反对的“无神论”,才是世界的真理。按照冯象先生的读法解法,文本其实是一本宣扬“无神论”真理的绝佳教材。他从中将全人类的真神、救世主、弥赛亚、基督,解释为神州大地上出现的一个个真龙天子,也不奇怪。

 

显然,我是坚决不赞同这种“睁眼说瞎话”的解经方法论的。在律法或法律解释领域,“一个法官或法律解释者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但“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织材料”,这是法学界达成共识的基本法律解释的底线或原则。

 

但是到了冯象先生或其他自由主义解经者那里,却变成了“上帝从虚无中创世”一般的“神迹的解释法”:你给他一只白袜子,他能扯出一面红旗来。当冯象先生在《信与忘:约伯福音及其他》的“马尿、理性与译经”一文中,公开宣称“译经一半是学问,一半是创作”时,我就知道,假如他从某文本中的“马尿”一词,创作性译出了“马列”之意,也不奇怪。

 

其实,对真正熟悉、正解、相信文本的人而言,他的这种神迹般的读经解经译经注经,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令人瞠目结舌。毕竟,文本记载在上十字架之前,早就提前告诫门徒并准确预言:假先知奇迹般的诱骗行为,就是末日时代来临的征兆之一。当时门徒问:“你降临和世界的末了,有什么预兆呢?”,回答,“你们要谨慎,免得有人迷惑你们。……假基督、假先知将要起来,显大神迹、大奇事。倘若能行,连选民也就迷惑了。看哪,我预先告诉你们了”。所谓的假先知,通俗的讲,就是打着或者上帝的旗号贩卖自己的私货,反反上帝的人。

 

所以,我曾经想向冯象先生提一个小建议:当好自己的红色接班人最好,还是别像预言中的假先知那样,对乱解乱译乱讲一通。不过后来一想,我这个建议根本无效,一是他不会听我这个无名小辈之言。二是这纯属杞人忧天,多此一举。因为显大神迹、大奇事的假先知、敌基督,如果不一一站出来,岂不是证明所说的“天地要废去,我的话却不能废去”,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若在中提前预告的话语落空未成,他就真是一个大骗子。所以,如果相信说过的话必然成就、不能废去,就只能重复的话语,对选民们说,“你们要当心假先知,免得有人迷惑你们”。

 

 

警惕冯象说罪的反法治效应


至于他“说罪”之讲座的世俗社会效果,从法律的角度看,的确是反法治效应的。他大胆怀疑现代国家法治中的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认为随着全世界的宗教复兴,许多文化群体开始实行宗教法,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对立与冲突不断升级,罪刑法定、,已经无法适应这些多元文化的需要。因此,冯象先生认为,面对这种趋势,“新法治”的日益式微,已成定局。

 

如果冯象先生这一预言或者希望,碰巧是正确的,那想想都可怕。世俗的刑法与法律将会全面入侵控制每个人的宗教、思想、言论、道德自由的隐秘内心层面,,进入一个新形式的人治时代、诛心时代、斗私时代、、黑暗时代、专制时代。

 

所以,从世俗法治的角度,我个人仍然反对这种“宗教法”回潮,坚持认为:刑法还是要坚守所强调的“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个政教分离原则是现代法治国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否则,恢复所谓的政教不分的宗教法统,就将掀起一场肆意破坏并解构现代法治原则的人道主义危机与灾难。

 

本文中我虽然批评冯象先生对的“不当”解读释经,但这并非意味着我主张不能被批评、被怀疑。在现代西方大学,批判还成为了一门课程或学科,称之为“批判学”。其实的写作与流传的历史,正是在与各种没有切实根基但颇能吸引人心的异教说法、世俗之学乃至流言蜚语、诽谤谎言的斗争中产生并存续的历史。

 

从这个角度来看,或者上帝似乎显示出足够的自信来。面对全世界文化与学术界对上帝对的批判、质疑、指控,上帝会像对待约伯的控诉一样说:“来,我们公开辩论辩论。你要如勇士束腰;我问你,你可以指示我。你若有聪明,只管说吧!”。

 

可见,若是真理之言,就不惧怕,也欢迎任何善意的批评、怀疑。更不惧怕,且也要欢迎哪怕是恶意的诽谤、攻击。因为善意或者恶意存在于隐秘的内心,上帝看得清,但人分不清。马克思不是也讲:真理是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这里的“斗争”,显然不是我们习以为常对“错误的或恶意的言论”进行封口、查禁、禁闭、杀人、割喉之权力武器上的斗争,而是“是驴是马拉出来溜溜”的口水言论之争。

 

中国俗话说得好,“君子动口不动手”。如果有一天,我们看到有人动用了国家强大的“武器的批判”(动手),去压制“批判的武器”(动口),那就证明:这人定然不是自信,而是自虚。


所以,我虽然不赞同冯象先生从解读出的基本观点,。

 

最后,还是借用几句话语结束本文。虽然早就断言这是一个“又不信、又悖逆的时代”,但上帝的信实,不会因人的不信而废弃。如保罗所言,“难道他们的不信,就废掉神的信吗?断乎不能!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如经上所记:‘你责备人的时候,显为公义;被人议论的时候,可以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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